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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什么证据

2022-01-09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垫资

垫资的本质是承包垫付的工程款,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


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约定有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观念转变。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付周转。在我国建筑承包领域垫资一度是被禁止的,不允许垫资承包,1996年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对垫资施工作出了严格禁止的要求,理由是:违反金融法规,扰乱建筑市场,形成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等,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后造成的后续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但实际情况远较执法者想象的复杂,垫资问题履禁不止,而且越来越复杂。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将禁止垫资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政府投资目,但垫资承包在国际工程上是被允许的,而且许多大型国际工程涉及垫资。在国内建筑领域,由于垫资的需求和行业规范产生了冲突,许多发包单位为规避《96通知》制造了黑白合同,或是采取以承诺进场自带资金为条件,拒绝支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进度款。到目前,建筑市场垫资问题依旧没有放开,在许多人的观念中《96通知》仍印象深刻。垫资带来的社会问题,实际上并不是垫资这一行为本身的后果,防止拖欠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的有效方法在于开源引流、疏导融通,强健、规范建筑市场的大环境。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什么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什么证据


1、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发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被告的身份,以及其为适格诉讼主体的证据。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书等。该证据主要作为承包方提出的支付工程款诉讼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4、法院有权主管或管辖的证据。该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为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的有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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