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收费标准有上限吗 邻居间的相邻权纠纷
2021-12-10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排污费收费标准有上限吗
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随之提高。从以前的吃饱穿暖,到现在对良好的居住环境的追求。近些年环境污染案件不断被报道出来,那么排污费收费标准有上限吗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排污费收费标准有上限吗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二、排污收费的基本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
2、强制征收的原则。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
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
6、政务公开的原则: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
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半或免缴;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因实际经济困难可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缓缴。
9、;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排污费上缴财政,环保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10、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11、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的原则。
三、排污收费制度的局限性
1、强制性不足。与税收相比,排污费的强制性明显不足,不可避免受到行政干预等外部因素掣肘,如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忽视环境保护,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职责,擅自出台名目繁多的;土政策;、;土规定;,妨碍排污费的征收。
2、对企业重视不够。《条例》中明确了规范化的征收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对一些小企业、边远地区来说,征收程序有些繁琐,尤其在执法人员缺乏、监管手段落后的情况下,执行困难,而且在时间上也极大地限制了收费进度;此外,程序强调了环保部门的核定权力,对企业重视不够,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不直接作为收费依据,而是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数据,同时对企业不实申报处罚较轻,申报登记过程中谎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增加核定的难度。
3、覆盖范围窄。
近些年我国在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和金钱,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环境治理依然是条漫漫长路。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有上限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邻居间的相邻权纠纷
[案 情] 丁某与李某分别居住某小区 302室和402室。2004年11月底李某在其住房302室装修时,在阳台外墙面上方设置了雨棚,对402室晾晒衣物等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为此丁某多次找李某和物业公司交涉。后经小区物业公司协调,2005年10月25日,丁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将302室朝南雨棚向下降至402室楼板以下搭建。但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按约定履行。故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即履行协议,将雨棚降至402室楼板以下。李某辩称,当时签订合同是基于丁某认为402室楼板属402室所有这一错误认识。其实自己所安装雨棚的位置属公用面积,并未对402室造成损害。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理] 丁某所主张要求李某履行该协议即将雨棚降至402室楼板以下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防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评 析] 本案是一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分别居住在同单元上下楼层,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上下楼阳台外墙立面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公共部分,但对该部分的使用则应由上下楼层的住户据其房屋所有权作适当的分隔,并拥有相应的合法使用权,且该使用权的行使应当以“正当、合理”为限,并不得损害或者限制相邻方合法、正当、合理的使用。302室在其阳台外墙面上方设置的雨棚,对402室正当、合理使用阳台外墙空间造成一定影响,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故所订协议合法有效,且该协议自成立时起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据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李某履行协议,将雨棚降至402室楼板以下是正确的。李某在其阳台外墙面上方设置的雨棚,对402室正当、合理使用阳台外墙空间构成一定的影响,为此丁某与李某在有关方面协调下达成协议,此协议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故所订协议合法有效,自成立时起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