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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未履行可否要求违约金赔偿

2021-12-25南昌知名律师

  林文明,南昌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林文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订房屋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签章处应该有一个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如果是房屋买卖代理商或者是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只能在购房合同中的代理人处签章。

  2、不管楼盘建设单位或楼盘销售中介是挂在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购房人所签的售楼合同都必须与楼盘开发商直接签订,不要相信建设单位和中介签订的购房合同,这个购房合同时不被法律法规认可的。

  3、确保楼盘开发商的签章处既要有开发企业公章也要有开发商的法人代表或开发商的委托负责人签章,避免购房合同在履行时出现房屋合同纠纷情况。

合同未履行可否要求违约金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这类违约金应在合同签订的初期进行约定,详细的书写到合同内。一旦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解决这类合同纠纷。我国的司法部门对这类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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