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如何处罚 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追责
2022-07-30南昌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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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如何处罚
在实践中,工地上最重要的就是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了,如果因为施工单位的或奇特原因而导致了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主体需要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如何处罚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如何处罚
重大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事故罪的主体
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修正的涉及重大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
从我国《刑法》对重大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
事实上,要构成重大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作为重大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139条后面增加了一条,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事故属于安全类事故,因而该条应适用于《刑法》第134条之情形。从本条规定看,应当属于一种法律拟制,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事故罪的主体应是特殊主体。重大事故发生后,因不报或谎报而造成的损失,事实上是事故后果的延伸。但在实际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关方面报告的资格,即行为人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张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而此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出于各种利益原因,不报或谎报致使损害结果失控,加重。因此,构成《刑法》第139条重大事故罪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重大事故制造者,而是本身与事故的发生无关,在事故的善后处理中应履行职务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职务的,法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是以一定的职务,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事故罪;论的情况。因此,适用《刑法》第139条第2款构成重大事故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
三、重大事故罪的行为
重大事故罪的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追责
生命珍贵不已,对于“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这一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还是不断,每起伤亡事故的背后,都是一个或多个家庭的毁灭和永远的伤痛,那么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追责,接下来由的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追责
第一个安全的设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安全设定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制,岗位制,技术制四种。事故的种类一共有以下的内容:
1、事故需要承担什么,行政也好,刑事也好,都是根据事故性质来判定。 是指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的上下关系。对犯有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一种行政制裁。而行政处罚呢,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管理机构,对于违反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一种行政制裁。民事,是民事主体因分违法合同和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2、由于直接导致事故的就是直接人,比如说违规施工等原因造成
3、主要,一般是由肇事者或有有关人员负主要的。次要,是指行为人不一定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对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或间接作用。因此要承担次要,全部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还有就是相应的工程的领导。
5、工程相应的都有国家的监管部门,那么就设计到监管不到位的。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破坏、安全设备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一般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相关内容: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① 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② 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③ 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① 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 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③ 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④ 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⑤ 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⑥ 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三、建筑工程安全怎么认定事故
第一个建设工程各主体间的事故认定。建设单位承担事故的认定。有下面这些情况的,负相应的管理。施工未按照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有关